3.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同上表):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注意:
(1)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间上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同步。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也暂时没有,需在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
(2)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自负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报销范围需符合专门目录
政策规定是,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要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在“广州市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简称“三个目录”)的基础上,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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