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三个年龄段自付比例分别由补助前的20%、20%、13%,降至 13%、11%、7%;3000—10000元,三个年龄段的自付比例分别由补助前的15%、15%、9.75%降至10%、8%、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三个年龄段自付比例分别由补助前的 6%、6%、3.9%降至4%、3%、2%。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互助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三个年龄段自付比例由补助前的10%分别降至6%、5%、4%。
4、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40%。
5、公务员异地或因急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按规定补助,起付线以上的自付部分,补助10%。
(六)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特殊人群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他们不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的医疗保障政策,每年每人由单位或财政缴费2万元,实行的是财政兜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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