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经办流程分两类开展
个人账户余额不随关系转移
自今年下半年起,我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可在省内统筹区间转移接续,也可在本省范围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间自由转移接续。
11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在2010年11月16日下发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正式施行。
《规程》共九条,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几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根据相关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医保关系转移分四步走
账户余额不转移
根据相关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该经办流程分有接收单位和无接收单位两类流动人员开展。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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