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步骤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告知对方,本地区不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同时将参保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包含异地结算费用)及医疗保险费补缴情况(将此作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的补充资料)转入。
步骤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步骤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现在,凡在广西、海南两地居住或派驻工作1年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政策的两省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只需在广西(海南)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医证》,就可凭证在指定的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记账结算业务,无需垫付医疗费后再回参保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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