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选择异地就医定点机构
《办法》规定,长期居外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在申请异地就医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
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审核确认后,向参保者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并将申请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申请表,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至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因参保地无条件医治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原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原参保地治疗。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急诊费用个人先垫付
据了解,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注销异地就医当日结束。长期居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
但长期居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后,可变更异地就医地。
此外,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对异地就医加强监管
《办法》强调,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反异地就医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取消其异地就医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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