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凡涉及杭州市与浙江省内外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浙人社发〔2010〕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哪些情况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应先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4.参保人员离开杭州到外地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已终止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或其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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