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已参保的单位每年1月份)应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同时应提供《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联审卡》或《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
2.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3.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4.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1.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经天津市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缴费年限的,不补缴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前参加工作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
1.缴费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金。
2.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困难企业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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