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2005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
三.办理申报缴费
(一)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合并申报。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包括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2005年度为每人60元)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3.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一次性交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
4.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二)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用人单位在完成参保人员登记变动、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减)缴手续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缴费。
按月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报送《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报《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与其相对应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审核名册》(津社保征字2号)及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缴费申报时间、内容和方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前,向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费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15日前缴费。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申报;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要同时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困难企业)。
3.已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一季度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新参保单位于参保的当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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