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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居民医保新增病种且可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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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了增加门诊可报销疾病及门诊可异地结算的通知。

小儿脑性瘫痪新增32种门诊特殊疾病

1。癫痫;2。慢性心功能不全;3。帕金森氏病;4。类风湿性关节炎;5。慢性支气管炎;6。甲状腺功能亢进;7。肺源性心脏病;8。心脏起搏器术后;9。慢性肾小球肾炎;10。肾病综合征;11。肺气肿;1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3。慢性肾盂肾炎;14。慢性胆囊炎;15。心肌病;16。脉管炎;17。慢性阻塞性肺病;18。运动神经元病;19。风湿性心脏病;20。高脂蛋白血症;21。胃和十二指肠溃疡;22。粒细胞缺乏症;23。硬皮病;24。银屑病;25。皮肌炎;26。视神经萎缩;27。慢性肾功能不全;28。慢性骨髓炎;29。甲状腺功能减退;30。股骨头坏死;31。血友病;32。支气管哮喘

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将可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这三种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近日,我省出台文件,要求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实现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有效衔接。

流动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据了解,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实现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有效衔接。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相互转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实际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由各市测算后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市要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随之划转或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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