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各区县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继续使用。待条件成熟时,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实行统一的医保卡管理方式。
不按时足额缴费将中止待遇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缴。我市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中止待遇享受,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直至恢复缴费。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中止的,必须清偿其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按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零售药店等统一由市上确认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驻城六区(含六区两基地)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驻郊三区四县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所在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报市局复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整体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并按照“划分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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