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居民医保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进入2010年度,有关人员需按规定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续保以及缴费等业务。及时参保缴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居民医保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进入2010年度,有关人员需按规定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续保以及缴费等业务。及时参保缴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详述如下:
一、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从2010年5月起开始办理2010年度参保、续保工作,办理成功的,可从次月4日起缴费,其中:
(一)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不含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中专生,下同)以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在8月25日前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1、由学生自行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在2010年度续保时,须由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其2010学年度学籍资格,并出具《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在8月25日前,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后,予以续保。
2、或由学校整体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为加快完成中小学生的学籍审核确认工作,2009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的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在8月25日前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有关学生整体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3、由学生或学校办理学籍审核审核确认手续后,学生(家长)可从办理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4、逾期未办理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将自动终止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如需继续参保,须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学生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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