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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居民如何续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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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居民医保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进入2010年度,有关人员需按规定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续保以及缴费等业务。及时参保缴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说明:

※“本市城镇户籍”包括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广州市农场、蓝印户口。

※“非本市城镇户籍”指除“本市城镇户籍”以外的户籍。

(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须向就读学校提供相关资助资格证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由学校审核并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续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

逾期未办理的,2010年度不再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视为普通学生身份自动续保。

(三)除大中专学校的困难学生以外,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由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在2010年6月底前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

经审核不符合2010年度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资格的,须由学生(家长)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2010学年度不再具有原就读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学生,无需学生提出停保申请,由原就读学校在2010年8月25日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五)不需办理学籍审核确认以及资助资格审核手续的其他人员,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0年度自动续保,并可从2010年6月4日起缴交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六)已参保人员登记的个人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确定

(一)根据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按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五)点所述2010年度自动续保人员,以原登记“个人身份”续保,但以下人员除外:

1、以“未成年人”身份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并且年满18周岁(指1992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人员,自动变更为“非从业居民”身份续保。

2、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男年满60周岁(指1950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以及女年满55周岁(指1955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人员,自动变更为“老年居民”身份续保。

(二)2010年度首次参保人员,如参保时错误选择个人身份的,社保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按上述办法为其变更个人身份后,再核定其应缴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三)有关人员按变更后的个人身份,缴纳相应居民医保费,具体缴费标准见本通知第三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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