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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元意外卡 知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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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保险是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保险金的一 种合同或行为。人一生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 风、洪水等;意外事故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等;上下班交通意外及 其他意外等。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

  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

  二、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周岁至64周岁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

  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

  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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