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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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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3.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4.5)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4.6)、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4.7)、攀岩运动(释义见4.8)、探险活动(释义见4.9)、武术比赛(释义见4.10、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4.11)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4.12)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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