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一、受益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学籍证明,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2、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在六十天内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外地或退学的,经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扣除未到期保费,收取短期保费。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可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学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保险费交费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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