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释义
〖本公司〗: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受本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的人。
〖受益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未到期保险费〗:指已收保险费扣除生效期间保险费之余额。生效期间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见短期费率表)。
〖吸毒〗:指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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