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贵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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