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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