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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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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期限可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号)的规定享受待遇。

  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市政府决定将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

  (一)本市经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

  (四)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缴费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即月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其中0.6%为基本医疗保险费、0.2%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由少儿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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