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未按规定绑定医院或社康中心的,不享受门诊待遇。
十二、原少儿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参保人的就医、转诊、结算、监管等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2010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期限可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号)的规定享受待遇。
十五、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09〕33号)同时废止。少儿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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