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薛某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称这足以证明薛某有代理资质。此外,保险公司还出示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不过,上面的签名并非薛某,而是薛某的一个亲戚,也是薛某进入保险公司的介绍人。
对于这份保险代理合同,薛某根本就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在从业期间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也无营业执照,故不符合保险代理的要件。因此,他和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承办法官称,《保险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与薛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系由案外人代签,薛某并未认可。同时,虽保险公司提供了薛某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证书,但也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建立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与薛某建立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相反,薛某提供的《B类业务人员出勤协议》,明确表明薛某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各项规定、按时出勤,否则就要接受保险公司相应的惩罚。也即,保险公司从行政上对薛某进行了管理,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市二中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与薛某从2007年9月起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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