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6)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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