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A、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B、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A、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B、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A、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B、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C、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残废保险金: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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