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外保险能保障我们在意外发生时利益不受较大的损失,但是意外保险的赔付,有许多的规则限制,从以下一个案例情况,分析了解意外保险赔付的原则。
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从一幢出租屋的三楼跳下摔死。
刘某的妻子从公安局了解到,住在出租屋三楼的女人是刘某的情人。事发当天下午,刘某趁情人的丈夫不在家,就去了她家。两人刚约会不久,门外就响起了情人丈夫的敲门声。情急之下,刘某就从窗口跳了下去。
丈夫摔死后,刘某的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保险单,理赔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A保险公司的保单,另一张是B保险公司的保单,两份保险都是刘某单位购买的。
刘某的妻子拿着这两份意外保险单找到了这两家公司。经过调查,两家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与情人偷情,怕被人发现而跳楼的,从三楼跳下主观上是故意的,因而不应当赔付。这是原因属于故意结果应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两家保险公司与刘某的妻子几次协商不成,后者将两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家保险公司付给意外伤害保险赔款,意外医疗保险赔款,及住院补贴金。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是意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死属于意外。虽然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但道德与意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不符合保险条款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应当赔付。
根据第二种意见,意外和伤害属两层含义。伤害是指人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没有争议的余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意外”这一概念上。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对于任何损害的发生,一般都有其原因、事故、结果三个阶段,但如果三者之间有外来因素介入时,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就会被中断。
这种情况下,结果究竟由何种原因或事故造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而,所谓的意外,这时可能出现的情况会有以下三种:原因的产生属于意外;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结果的导致属于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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