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组合排列可得出三种情况:
(1)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不是意外;
(2)原因与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而结果属于意外;
(3)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也属于意外。
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应属于第三种情况,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也属于意外,概括来讲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刘某跳楼的原因是故意的,为了避免其情人的丈夫发现,只好铤而走险。对于被保险人刘某来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即摔伤甚至被摔死。
但是,刘某还是从三楼跳下,导致摔成重伤后治疗无效导致死亡。所以,刘某跳楼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导致了死亡的后果,而不属于意外。
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三楼跳下是其主观行为,应该预见可能造成的伤害,该伤害不是外来和突发的客观事件,不属于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因此,刘某的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其故意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来源:广州 平安人寿 唐一智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46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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