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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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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意外保险?什么是意外伤害险?我们选择意外险老保障我们的人生,就需要对意外险有所了解,以下通过一些案例,分析了解什么是意外保险。

二、铁路责任赔偿

铁路旅客购买车票乘坐火车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旅客购买车票是一种要约行为,铁路企业按旅客要求出售车票是一种承诺行为,旅客与铁路企业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存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对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是铁路责任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对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由于我国的法制相对比较落后,原来没有有关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为依据只给付保险金,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给予赔偿。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建设,国家相续出台了有关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客运规章没有做出如何赔偿?赔偿多少?所以赔偿规定不具体明确,按照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因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数额,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赔偿。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交通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但这种赔偿是无限额的。

为明确铁路损害责任赔偿,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做出《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该规定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处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提供了限额赔偿的法律依据。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因此说1994年9月1日以前执行的是无限额赔偿,以后执行的是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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