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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赔偿归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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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为员工购买团意险、个人意外险,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不管员工是否与工作有关导致的保险责任都可以获得赔付,受益人当然是员工自己,但企业操作作过程中,小额的医疗住院津贴会打到公司账户。大额,这需要员工带着身份证到保险公司领取。
  小林的母亲从外地带着律师赶来了,她认为公司应当为小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近10万元,同时认为商业保险虽然是公司出钱,但受益人是自己,因此与公司无关,也不能冲抵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张经理经咨询本律师后傻眼了,原来商业保险是不能回避自己企业的责任风险的,员工团体险,买了有用,但是是对员工本人有用,而对免除或减轻自己企业的风险责任原来没有用,这才后悔不迭。

  在律师看来,张经理没有弄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一、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法定责任,而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是在尽到责任之外的福利措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二、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除约定外不归用人单位。

  张经理认为自己企业是投保人,保费6000多元全是单位交的,员工并没有出钱。难道单位还无权去领取那5万元吗?确实如此,因为单位不是受益人。

  险合同关系中有几个名词:投保人(张经理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小林等员工),受益人(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任何指定,伤害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则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为张经理根本没有认真看过保险条款,并未指定企业作为小林死亡后的受益人。因此,5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当归小林的母亲享有。

  三、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

  本案中,员工对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事一无所知,投保行为是不规范的,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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