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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外险赔付案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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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很不幸的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发后,该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摘要】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很不幸的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发后,该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

6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7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

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某A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

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接到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索赔通知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保险责任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对索赔申请人身份、保险赔款适用原则、保险赔款金额多少产生了不同意见。

经与客户多次协商,最后本案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意按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已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的22万元,减去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的12万元,以10万元向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进行赔付,并签订赔付协议书。

虽然本保险赔偿案件经过协商后进行赔付,名义上已经结案了,但笔者认为,本案仍然留给我们一些思考。

一是索赔申请人是否正确?

本案中,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有无索赔申请权?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释义,索赔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由于本保险合同未签订受益人约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索赔申请人应为死者某A的继承人,而非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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