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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为何得不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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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建筑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少的建设单位为施工人员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然而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却拿不到保险赔偿金,起诉却又遭到驳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为分散经营风险,一建设单位为施工人员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但发生伤亡事故后却拿不到保险赔偿金。建设单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建设单位败诉,二审法院则认定建设单位没有原告资格,判决驳回起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分散风险 投意外伤害保险
  
  2007年7月20日,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路桥公司),承建都安庭律至加贵至拉仁油路改建工程。由于工程需要使用大量碎石,为确保碎石供应充足,同年8月6日,路桥公司租下了桂东石料场,并雇请农民工采石加工。
  
  当月14日,路桥公司为参加都安庭律至加贵至拉仁油路改建工程的施工人员,投保了为期1年的“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路桥公司以投保人的身份支付保险费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双方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对在都安庭律至加贵至拉仁内,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单采取不记名方式投保,被保险人出险时,路桥公司必须提供出险当月全体人员工资册名单(需加盖路桥公司的公章)或被保险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出险索赔时要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
  
  发生事故  不服保险拒赔起诉
  
  11月4日14时许,桂东石料场发生垮塌事故,农民工邹国远被当场压死。次日,路桥公司与邹国远的亲属协商后签订了《一次性工亡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路桥公司一次性付给邹国远的亲属12万元补偿金后,邹国远的亲属放弃因邹国远意外死亡所获的全部保险赔偿金。
  
  路桥公司本以为,他们在事故发生之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工人出事,保险公司肯定赔偿。但事与愿违,路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不属保险事故”,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2008年8月18日,路桥公司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约支付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008年10月13日,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针对路桥公司的起诉,保险公司辩解道,邹国远之死属于工伤事故,工伤事故不等同于保险事故,因此邹国远死亡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赔偿金。路桥公司是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缺乏证据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桥公司为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利益,于2008年8月14日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即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责任免除等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即成立。
  
  路桥公司按约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向路桥公司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的农民工在指定的工程地址内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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