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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为何得不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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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建筑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少的建设单位为施工人员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然而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却拿不到保险赔偿金,起诉却又遭到驳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因保单采取不记名方式投保,故双方签订的保单中特别约定:被保险的农民工出险时,路桥公司必须提供出险当月全体人员工资册名单(需加盖路桥公司的公章)或被保险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这是被保险农民工享受保险利益的必要要件,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的前提。
  
  邹国远发生伤亡事故后,路桥公司没有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出具工资册名单,也不能提供与邹国远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证实邹国远是“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赔偿金。
  
  此外,从事故发生至诉讼这段期间,路桥公司也不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邹国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证明和材料,因此路桥公司主张邹国远之死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也缺乏必要的证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8年10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  二审认定没资格起诉
  
  路桥公司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16日,河池中院审理后认为,路桥公司与邹国远亲属签订的《一次性工亡赔偿协议》内有“邹国远的亲属放弃保险赔偿金”的约定,并没有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路桥公司,因此路桥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资格,即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遂判决驳回了路桥公司的起诉。
  
  名词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指买保险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
  
  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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