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9月10日向T保险公司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张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至,基本保险额为2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陈女士。该保险合同还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身故的,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为2007年9月19日。
2008年3月22日,张某因触电身亡。2008年4月6日,张某触电身亡被公安部门认定。张某的妻子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向陈某发出《不予赔偿告知书》,以张某未告知曾患有动脉硬化为由拒绝理赔,并称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赔偿告知书》未对张某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为证实张某的未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出具《个人意外与健康保险投保单》1份、张某的病历复印件1份。投保书显示“是否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者其他血管疾病”的问题答复为“否”,病例显示张某曾于2007年2月因动脉硬化住院治疗。陈女士对两份证据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内因触电身亡,受益人陈某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张某患有动脉硬化与张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非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抗辩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费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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