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陈某向某保洁公司介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保险人将视情况赔付最高达20万元的保险金。
另外,“意外伤害保险”还可以附加承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则该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付。
听了陈某的介绍后,该保洁公司甚为心动,当天就为保洁公司的20名员工,向陈某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单,并附加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一次性交清了全部保费。
2007年5月,保洁公司的一名员工刘某在对一座大厦的外立面做例行清洁的过程中,因安全绳突然断裂,导致该员工摔落于地,多处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才出院。刘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获取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在对该案件进行研究后发现,由于保洁公司的员工从事的保洁工作的危险性质甚高,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职业分类表中的第四类职业,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承保第一、第二、第三类职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对于从事第四类职业的人员是不予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保洁公司员工不是可保人员,拒绝赔偿保险金。刘某反对称,陈某在向保洁公司做保险产品介绍时,并未提及职业分类的事项,也未告知保洁公司的员工属于第四类职业从业人员,不能投保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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