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保险人承保时审核不严格
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严格审核,那上面所说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而既然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其签发了保单,是否可算作是对因被保险人未签字拒赔权利的放弃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果能,即使本保单的投保人是死者丈夫某乙,保险人似乎也不应主张保单无效而拒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拒赔,是否过于死板?
第三、在团意险中很多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
在团意险中,就我所经办过的案子,尤其是不记名投保的情况下,大多数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这些保单是否都可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主张无效?在实际操作中,还没见过一例这样的案子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无效的。
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乎不是很正确,如果怀疑案子有问题,慎重是必要的,我觉得按B公司的做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稳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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