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 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有二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本公司根据此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确定保险费(参见附表达1)。
(二)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及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时的职业类别确定
(参见附表2)。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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