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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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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一份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中包括的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让广大消费者更加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至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为人民2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 ‰。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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