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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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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保护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本市建立了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15元保一年,意外伤害3000元以下的报80元,遇到意外伤害要及时告知。

  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遇到意外伤害要及时告知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学生、儿童,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费用分割单(附电子明细和费用票据蓝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0日内拨付给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

  学生、儿童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参加学生意外险的学生、儿童,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相应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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