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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纠纷案 非正常死亡不全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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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再次开庭,对马京民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保险纠纷案件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意外事故”的理解。

其次,如何理解该证明中填写的“非正常死亡”?依据《北京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中的定义,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意外事故、不明原因猝死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死亡。”意外事故仅是非正常死亡情况之一,即非正常死亡并不必然意味着意外身故。

第三,法庭调查也表明,目击者在当天也只看到被保险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并有抽搐,而未见到有“外来”事件发生。马先生诉保险公司前,其与老人所在的敬老院也曾有诉讼争议,依照当时案件的一审判决认定,对老人的尸体检验以及身故时事发经过均予以确认,该判决认定老人死亡并非外力所致,已排除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的必备条件之一“外来的”因素。

律师认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以及意外伤害约定的非常清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事件”。并且该公司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的解释属于保险行业通用的标准术语。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身故,尽管家属认为很意外,但情绪上的意外与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两个概念,结合意外事故的条件要求以及尸体检验报告所排除的外力和中毒因素,律师认为其父身故的原因并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还是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拒绝赔付的。

公司表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充分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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