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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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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综合意外险是保障覆盖面广的一种意外险,不但能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本文转载至平安人寿保险官方网站,列举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对应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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