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所谓生存给付责任,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或约定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办法》出台以前,很多健康保险,尤其是重疾险的保险条款中都有生存给付责任。有病赔钱、无病还本,一直是很多保险公司在销售返还型健康险时的一大卖点。无病还本虽然满足了一些消费者买保险不愿意赔钱的心理诉求,但一般来讲,购买返还型重疾险要支付的费用较高,相当于投保人用利息支付了保费。对于交费能力不高的消费者来说,这种保险并不合适。
《办法》规定,不允许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很多消费者认为可以还重疾险专门针对重大疾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本来面目了,但今年元旦前后,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新重疾险产品却不尽人意。
这些规避了《办法》规定的替代产品以套餐形式推出,即一个产品由一个主险和一个附加重疾险组合而成,其中,主险具备生存给付功能——比如主险为两全保险或具备现金价值可退保取现的分红寿险。
比如友邦保险推出的由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和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的新版重疾险、光大永明保险公司推出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等,都拥有满期给付功能。这样一来,新重疾险仍达到了变相返还的效果,而且有些保险的保费反而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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