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康宁定期保险条款共22条,另附释义说明。投保前一定要弄清楚保险条款,这无论是对于投保还是日后理赔,都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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