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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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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康宁定期保险条款共22条,另附释义说明。投保前一定要弄清楚保险条款,这无论是对于投保还是日后理赔,都是很有必要的。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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