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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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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康宁定期保险条款共22条,另附释义说明。投保前一定要弄清楚保险条款,这无论是对于投保还是日后理赔,都是很有必要的。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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