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一、 年度红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年度红利的给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投保人。
二、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受益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疾病并导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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