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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