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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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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我市公布了《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摘要]:今天,我市公布了《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要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未及时办手续单位承担保费

《暂行办法》规定,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

办理增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未办理增员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如果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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