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根据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要符合5项条件之一;有6种情况之一,则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其中,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包括,不符合上述5项规定条件的;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外,严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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