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2.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24-6个月;
4.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75%;
5. 生活护理费。工伤重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支付。
6.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 丧葬补助金。
8.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40%—30%的抚恤金。
八、参保单位因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前期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欠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费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欠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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