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颖力推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或者兼职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她说,如果用人单位实在不愿签,大学生又很珍惜这个机会,也要注意保存曾经在这个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包括证人、工作服、工资条、重要对话的录音等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面临的多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范围过窄,规定过死。”黄乐平说,原有的法律规定关于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约束比较严格,没有一个弹性的空间,当新情况出现时不能够及时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理。
同时,我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带有以身份定关系的不合理做法,社会的通常推断逻辑是,由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所以无论从事何种劳动,都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黄乐平认为,兼职大学生与单位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
当然,对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要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还需要对相应的配套性、关联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如涉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的法律法规。
而对于大学生实习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实习生所做的工作与正式职工无异,且技能单一,工作辛苦,有使用廉价劳动力之嫌,黄乐平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大学生已成为事实上的劳动者,也应参照劳动法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这种保险。
这样学生一旦出现工伤,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管企业和学校有无主观过错。而投保费用,可以考虑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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