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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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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其中,包括把上下班发生事故算进工伤,简化工伤认定手续,医疗补助金纳入基金支付项目等。而职工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不属工伤认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范畴。

  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这些修改的内容会对劳动者以及工伤职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工伤保险范围扩大

  修改草案中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负责人介绍,目前南京市施行的还是2006年出台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其中明确规定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该市工伤保险范畴。而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就导致了很多的矛盾。

  比如说,社会团体的成员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他参加不了工伤保险,而社会团体又不是正式的用工单位,那么受工伤的成员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等,全部要自己掏腰包。

  而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话,不仅这些能够报销,而且还能享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不过这些矛盾很快要解决了,工伤保险将要覆盖到所有的劳动者。

  但是,社会上关注度较高的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在修改草案中没有提及,目前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发生意外伤害,需要自己埋单或是雇佣方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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