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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宫外孕保险索赔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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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赣州市陈女士连续多年购买意外伤害医疗险,可是当她得了宫外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却称“宫外孕”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是属于一种疾病拒绝赔偿。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宫外孕是一种病理产科现象,是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属于异位妊娠。在本案中,陈娟在正常的性生活中,因为自身患有妇科炎症使输卵管内膜粘连,最终导致宫外孕。陈娟是否怀孕或宫外孕之类的都是可以由其个人主观原因发生的,非外来的,也是可以控制的风险。宫外孕属于生理疾病范围的情形,不是保险条款定义的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据此,法院于今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娟的诉讼请求。

  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宫外孕赔付不同

  同是宫外孕,理赔结果大相径庭,上海的法院驳回了孙小姐的诉讼请求,天津的法院则判定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理赔金。

  记者了解到,不少女性会盲目听从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而不注意查看保险合同,在怀孕前会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宫外孕是否可以得到理赔呢?

  媒体曾经报道过两起宫外孕理赔结果却大不相同的案例。上海的孙小姐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并附加住院医疗和医疗生活津贴保险,该保险条款中将怀孕、流产、分娩等规定为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此后一年,孙小姐经医生诊断为宫外孕,被保险公司拒赔。孙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孙小姐的宫外孕是异常妊娠,从属于怀孕概念之内,既然合同中把怀孕约定为免责范围,宫外孕就不属于保险理赔之内,故法院对孙小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津的王女士正好相反。王女士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医疗保险,免责条款载明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和绝育手术。2005年,王女士被诊断为为宫外孕、卵巢妊娠,理赔时被告知拒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免除条款中未载明关于宫外孕和卵巢妊娠,判定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理赔金。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是宫外孕,理赔结果却大相径庭。

  专家建议女性在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要看清楚免责条款是否明确列举了宫外孕,因为目前市面上的健康医疗险产品,对宫外孕的赔付是不一样的。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此案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意外”条款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投保人在选择意外险时,应当注意保险合同中对意外的特别约定。

  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范围有限

  “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会严格界定引起伤害事故的原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伤害究否为“意外伤害”的认定,是保险人应否给付保险金的关键。那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到底怎样才算“意外”呢?

  18日,南昌市金阳光法律服务务副主任宗月英称,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且需同时满足。

  宗月英说,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而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肖文军告诉记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的“意外”,与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是有区别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的“意外”一般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个定义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人们平时认为的意外,就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会严格界定引起伤害事故的原因,看它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根据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发现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并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疾病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内部的异变,并不符合“外来的”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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